总统佐科威签署2016年第26号政府条例,修正2013年第31号关于移民政府条例。
按照新政府条例的规定,数次出行外交签证和公务签证的有效期自发行之日起12个月。而数次出行旅游签证有效期自发行之日起5年。
新政府条例也修正前印尼籍公民的居留期限。按照先前的规定,一次或数次出行旅游签证有效期自发行之日起最久60天,可以延长至多4次,每次延长居留期限最久30天。数次出行旅游签证的居留期限不得延长。
政府条例另有规定,持有数次出行旅游签证的外国公民,前印尼籍公民及其家属除外。
“前印度尼西亚籍公民及其家属外国公民的居留期限,得以延长至多2次,每次最久60天。”政府条例第136条第5款规定。
自政府条例生效:外国公民持有的旅游签证,以及前印度尼西亚籍公民的居留期限照旧,直至有效期结束。已经申请,正在办理中但尚未完成的旅游签证和居留期限,按照政府条例的规定执行。
政府条例自6月28日生效,由司法与人权部长雅逊纳·劳利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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