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 [切换]
  • 二维码
    商易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电子商务 » 正文

    国务院:网店泄露消费者信息最高罚款3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12 17:30:16    浏览次数:532    评论:0
    导读

    网店泄露消费者信息,最高将处以3万元罚款。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10月11日之前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意见稿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

      网店泄露消费者信息,最高将处以3万元罚款。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公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10月11日之前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意见稿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网站的域名、名称、标识等,造成与其他知名网站相混淆;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等。违规者最高罚款3万元。

      在网店买了一回商品,却总受到垃圾广告短信骚扰。意见稿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的,最高处3万元罚款。

      看点一 坚持网店实名制

      2010年开始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原则。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市场主体的准入规定基本未变,但更为清晰明确。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但应提交其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地、联系电话等真实身份信息。

      谈到实行“实名制”的原因,工商总局表示,目的是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消费者权益。但考虑到网络市场发展现状和促进创业就业的需要,现阶段对尚不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放宽准入条件。除此之外,禁止网上“无照经营”。

      看点二 拟提高罚款额度

      征求意见稿针对部分责任义务规定增设了罚则,并提高了暂行办法中部分原有罚则的罚款额度。

      工商总局表示,此举旨在提升规章约束力,提高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成本,促使经营者更加自觉地履行法定责任义务,守法经营。

    【想看更多互联网新闻和深度报道请关注速途网官方微信。(微信号:速途网)】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shangyi.com/news/show-257.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0相关评论
     

    (c)2008-2018 DESTOON B2B 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sitemaps

    鲁ICP备13017841号

    关键词:b2b电子商务平台 免费发布信息的平台 电子商务 B2B网站 免费B2B平台 B2B网上贸易 B2B信息平台


    免责申明:本站所有信息均由会员自由发布,本站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c)2008-2018 DESTOON B2B 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sitemaps

    鲁ICP备13017841号 鲁公安备案号:37089702000221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可信网站验证用户服务平台 诚信网站 安全联盟 360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