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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一企业申请公开财政补助信息遭拒 状告财政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22 16:35:16    浏览次数:508    评论:0
    导读

    在向财政部举报一企业涉嫌骗取财政补助未获受理后,江西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明冠公司)向财政部申请公开该企业获财政补

     在向财政部举报一企业涉嫌骗取财政补助未获受理后,江西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明冠公司)向财政部申请公开该企业获财政补助的申请报告、评审报告等信息,财政部则以“该信息具有一定的商业秘密,根据规定,经书面征求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
      明冠公司不服上述答复,将财政部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认定财政部不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依法判令其公开该政府信息。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已受理该案。
      澎湃新闻从明冠公司的代理律师处获得的起诉书显示:明冠公司诉称,因业务原因,了解到江西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涉嫌骗取国家巨额财政补助资金,并于2015年12月21日向财政部举报,财政部于2015年12月29日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为由,对其举报未予受理。
      2016年1月6日,明冠公司向财政部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事项为“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资料”,要求公开晶科公司获得补助的项目名称、申请报告、评审报告、监督检查情况、验收评估报告、审核备案手续及实际拨付资金和时间。
      2月22日,财政部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答复称,明冠公司申请公开的信息具有一定的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条例》的规定,经书面征求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因此,该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明冠公司称,依据《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财政补助资金要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并对相关项目使用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明冠公司还认为,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财政部作为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的预算、审核、批复、清算、决算审批及项目评审主体,应根据《政府信息条例》的规定,主动公开预算、审核等政府信息,且无须征求第三方同意。
      明冠公司还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既属于应接受社会监督的内容,也属于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并不符合法律上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
      公开资料显示, 2009年7月21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决定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等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计划在2至3年内,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不低于500兆瓦的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明冠公司和晶科公司分属江西宜春和上饶,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明冠公司曾为晶科公司的供应商,两者曾因财务纠纷打过官司。
      2015年8月,江西高院对该财务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要求晶科公司支付明冠公司4800余万元贷款。
      此外,2015年4月,晶科公司以上述财物纠纷涉及商业贿赂等原因,向上饶中院提起诉讼,向明冠公司索赔3630余万元,并通过法院对明冠公司的账户采取保全冻结,不过,因无证据支持,冻结已被法院裁定中止。
      【相关法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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