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作为本书的开始,我们先来弄清与坡面地质灾害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遗憾的是,在这方面目前还缺乏统一的或标准的术语及其说明性解释,好在从地质灾害的防治这一工程目的来讲,弄清不同地质灾害的变形破坏原理及其特征才是根本的,而对这一点,不
同学者在认识上是基本统一的。
地质灾害
如果我们问中小学生“什么是地质灾害并举出实例”,我们可能得到的答案都是地震火山这样的地壳变形和位移现象;而如果将同的问题问与岩土工程打过交道的人群,则可能得到的答案多半是崩塌、滑坡、泥石流这类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浅表层岩土体的变形和位移现象。事实上,上述地质灾害正是人们所普遍了解的常见的地质灾害形式,它们在各种文献、科普读物乃至新闻媒体出现的频率也高,前者可称为自然地质灾害,与人类活动通常没有多大关系(尽管也有水库诱发地震存在),后者可称为工程地质灾害,与人类工程活动密切相关,或者是由工程活动所引起,或者是由自然因素引起但会直接影响工程建设。
关于“地质灾害”的概念,国内迄今权威的定义(尽管是非学术上的,学术上的权威定义目前还不存在)应是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第394号国务院令发布)所给出的: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这一定义与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号令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所给出的描述几乎相同。从地质灾害的防治出发给出这样的定义或许是合适的,但就严格的学术定义或作者的观点而言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一限制将那些发生在荒无人烟所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作用排除于地质灾害之外。为此,我们可以对地质灾害给出这样一个或许更为全面的定义或解释:由自然因素和/或人为活动引发的、改变局部或区域地质环境,并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质作用现象。在这一定义中,地质灾害被解释为一种自然地质现象(即使它是由人为活动引发的),只有当它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