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作为本书的开始,我们先来弄清与坡面地质灾害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遗憾的是,在这方面目前还缺乏统一的或标准的术语及其说明性解释,好在从地质灾害的防治这一工程目的来讲,弄清不同地质灾害的变形破坏原理及其特征才是好根本的,而对这一点,不
同学者在认识上是基本统一的。
如果我们问中小学生“什么是地质灾害并举出实例”,我们可能得到的答案都是地震火山这样的地壳变形和位移现象;而如果将同样的问题问与岩土工程打过交道的人群,则可能得到的答案多半是崩塌、滑坡、泥石流这类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浅表层岩土体的变形和位移现象。事实上,上述地质灾害正是人们所普遍了解的好常见的地质灾害形式,它们在各种文献、科普读物乃至新闻媒体中出现的频率也好高,前者可称为自然地质灾害,与人类活动通常没有多大关系(尽管也有水库诱发地震存在),后者可称为工程地质灾害,与人类工程活动密切相关,或者是由工程活动所引起,或者是由自然因素引起但会直接影响工程建设。
关于“地质灾害”的概念,国内迄今好权威的定义(尽管是非学术上的,学术上的权威定义目前还不存在)应是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第394号国务院令发布)所给出的: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这一定义与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号令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所给出的描述几乎相同。从地质灾害的防治出发给出这样的定义或许是合适的,但就严格的学术定义或作者的观点而言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一限制将那些发生在荒无人烟所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作用排除于地质灾害之外。为此,我们可以对地质灾害给出这样一个或许更为全面的定义或解释:由自然因素和/或人为活动引发的、改变局部或区域地质环境,并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质作用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