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年检达标、报验制度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规定:“未经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使用单位须按上一年检验合格证签发日期到期日前一个月到特种设备检验所报验,确定具体检验日期。
1、 使用单位应备如下资料及事宜: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2)、前一年定期检验报告(包括整改意见书)。
3)、电梯计术资料。
4)、与维位签发的保单维保合同。
5)、本单位有关电梯的管理制度。
6)、交纳定期检验费。
2、维保单位应备事宜:
1)、本单位维修、保养资质证书;制造厂的委托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正常情况下应备配合检验的维保人员。
检验 1台——6台 至少2名
检验 7台——10台 至少4名
检验 11台——20台 至少6名
2、领取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1)、被检验电梯结论为“合格”的电梯可于十日内直接领取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2)、被检验电梯结论为合格,但有整改项目的电梯,需由维保单位整改完毕,并填写结果后,由电梯使用单位在整改意见书上加盖公章后办理领取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3)被检验电梯结论为不合格的电梯,需由维保单位整改合格后从新检验。使用单位应在整改意见书上加盖公章确认,经再次检验合格后,办理领取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电梯检验标准: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1、电梯是指服务于建筑物内若干特定的楼层,其轿厢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于水平面或与铅垂线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轨道运动的永久运输的设备。也有台阶式,踏步板装在履带上连续运行,俗称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
2、轿厢尺寸与结构形式便于乘客出入或装卸货物。习惯上不论其驱动方式如何,将电梯作为建筑物内垂直交通运输工具的总称。按速度可分低速电梯(4米/秒以下)、快速电梯4~12米/秒)和高速电梯(12米/秒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