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制造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告知我公司,我们将为贵公司进行换证申请,经审核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等相关项目。咨询热线:13814008301,QQ:1980778896,咨询热线:025-6603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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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申请周期,取证周期:
一 、 从申请受理起,到取得证书为4-6个月。
二,取证流程:
申请
型试试验
监检
现场评审
整改后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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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条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供热方式、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统等因素确定,可按下列规定进行选择:
一、供采暖通风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二、供生产用汽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
三、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的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第2.0.10条 锅炉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满足用户用热参数和合理用热的要求。
第2.0.11条 锅炉的选择除应按本规范第2.0.9条和第2.0.10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
二、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他性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三、应有利于环境保护。
四、应使基建投和运行管理费用较低;
五、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不宜超过两种。
第2.0.12条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根据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和全年负荷峰期锅炉机组的工况等因素确定,并保证当其中最1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一、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热负荷;
二、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热负荷。
第2.0.13条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台。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新建时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时,不宜超过7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