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大力培育新动能,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新兴产业快速壮大,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前期培育,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现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德州市辖区内注册且尚未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申请德州市高新技术认定材料的审核和推荐;负责对认定企业监督核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第五条 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现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持续开展创新活动,年度立项2项(含)以上;
(五)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六)企业上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50%以上;
(七)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近三年内转移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2项(含)以上;
(八)企业建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科技创新中心,有效开展科技合作、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组织培训、科技统计等相关工作;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按年度集中申报、公开认定方式,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县(市、区)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推荐。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员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正式行文推荐;
(三)复核评价。市科技局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评价。
(四)网上公示。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
(五)发文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正式行文认定为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
第七条 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发文年度起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请认定,未重新认定的其资格自动取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德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德科字〔2009〕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