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和《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特征的中小企业,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三条 德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由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审核和推荐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指标(必须同时具备)
1.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且进入市场(技术运用)一年以上。
2.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且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增长率不低于10%。
3.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2%;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二)专项指标(至少具备一条)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1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70%以上。
2.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采用适合企业的现代管理方式,如5S管理、KPI考核、卓越绩效管理等,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产品品牌和服务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在细分市场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具备区别于其它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拥有自主品牌1项以上。
4.创新化:企业具有持续创新的能力,能够通过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具有较高的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拥有近2年内新授权的与主导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或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等专有技术;或拥有被权威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等(有效期内)。
近2年新授权的与主导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须满足以下所列任意一条:发明专利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参与制(修)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1项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近2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受到处罚的;
3.近2年有偷税漏税、失信惩戒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和认定工作,印发申报通知,提出相关工作要求。
(二)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推荐工作。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德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书》,并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4.包括但不限以下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资料和证书复印件:
a.专业化:与大企业、大项目和龙头企业签订的配套产品或配套服务协议(合同),权威机构出具的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属全国和省市领先地位的证明,主导产品和服务在国内或省内细分市场地位说明材料等。
b.精细化:企业5S管理等证明图片(材料),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证书,企业精细化管理、装备水平、管理效益、产品品牌和市场比较优势说明材料等。
c.特色化:自主品牌、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证书,企业弘扬传统技艺文化和地域文化、生产具有特色产品说明材料等。
d.创新化:近2年内新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等证明材料或证书,企业技术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等认定文件;参与制(修)定标准证明材料,企业拥信息化应用水平说明材料等。
(四)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审,拟定推荐名单,正式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和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对县(市、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形成公示名单。
(六)公示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德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七条 德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当年,企业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企业,取消其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八条 将德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优先享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技术创新与改造、管理提升、市场开拓、融资服务等方面的精准服务。
第九条 在德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择优推荐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支持申报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