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程实验室认定
一、申报范围
(一)申请单位须为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均在我市的企业法人。
(二)2020年认定的济南市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三)2020年度已享受过市级研发机构奖励,以及申报2021年度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扶持专项资金的企业,不重复支持。
申报条件
(一)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近二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依据《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19〕11号)规定,两年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财政资金不予支持。主要包括:
1.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污染物排放或用能行为超标的企业。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被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给予处罚,或者超过经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用能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能耗限额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能耗总量指标的企业;重点用能企业未完成节能目标,或因污染环境被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未按时整改的企业等。
2.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认定,建设项目有关节能环保手续不规范,违规建设的企业。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企业;建设项目节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节能或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节能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企业等。
3.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定或经法院判决,构成环境违法违规的企业。主要包括:因为违规用能、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企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或者危险废物的企业;篡改、伪造自行监测数据,排放各类污染物的企业等。
4.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企业。主要包括:环境违法行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违规从事禁止类活动的企业;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未及时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企业;违法从事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在中央或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重大环境违规违法问题的企业等。
5.被列入国家和地方企业环境信用“黑名单”的企业。
(二)因股权、工商登记变更等原因重新认定为济南市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不重复支持。
有关要求
(一)资金申请企业是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按照属地原则,扶持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等有关主管部门申报,请各区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认真审核把关。
(三)扶持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均需填写《政策(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申报表》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市级工程实验室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申请单位应为本市注册并建设运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应不低于2500万元,或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7%以上;申请单位为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拟申报实验室近两年每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300万元。
2、申请单位应拥有较高水平的创新团队,凝聚一批高层次团队带头人和专职科研人员。注重工程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在外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进修培训、职称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支持。
3、申请单位应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积极参与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具有主持市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拥有一批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4、申请单位应拥有组建运行两年以上的工程实验室。
5、工程实验室现有研发场所原则上应不少于900平方米,研发设备原值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固定科研人员不少于15人。
6、拟认定工程实验室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和目标合理。
7、有规范的工程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8、信用状况良好。
9、符合国家、省市其它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