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六)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七)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八)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九)(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十)(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十一)(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报、受理及认定:
(一)申报和推荐
1.申报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州(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
2.推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州(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审核企业申报材料,提出推荐意见,推荐符合认定条件要求的企业向省科技厅申报。
(二)受理与初审
1.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
2.受理单位 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3.初审及结果反馈 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负责将初审结果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及其推荐部门,对不予受理的申报企业明确反馈理由。
(三)评审与认定
1.评审 通过初审的企业,由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在完成初审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现场(会议)评审等认定的程序性工作,形成推荐认定的企业名单及其审查意见报省科技厅审定。对不予推荐认定的企业,向申报企业及其推荐部门反馈认定结果及理由。
2.认定及结果反馈 省科技厅在收到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推荐认定的企业名单及其审查意见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负责将认定或不予认定的结果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及其推荐部门,对不予认定的申报企业明确反馈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