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必须包含附注(附注中的管理费用应列明细)。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认定
(1)审查及认定。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①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重点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以及主要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重点领域》等,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附件4),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
②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认定机构应及时处理有关举报,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无异议的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