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申请条件,独角兽企业申请的重要性
独角兽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估值规模(Valuation):达到10亿美元;(2)企业类型(Type):是私人公司(Private),而非上市公司(Public)。以上两条是普遍接受的独角兽之必要条件。除此还有以下三方面的界定,但不同机构的标准差异较大。(3)企业年龄(Age)。独角兽应当是一家发展迅速的年轻公司,给出年龄之限以表明之新之快是必要的。艾琳·李考察的是成立于2003年以后的企业,在当时(2013年)即成立不足十年。业界遵循于此,主要有三种界定方式。一是没有关于企业年龄的要求,例如CB Insights。二是设定公司成立的起始日期,Dealroom、胡润研究院和Sifted把最早的成立时间分别限定为1990年、2000年和2005年。三是要求“成立时间不超过十年”,这在中文媒体中比较常见,而在英文中很难看到。我们将之修订为“达到前述两个必要条件时,公司成立尚不超过10年”,似乎更为妥切。
行业属性(Industry)。有机构把独角兽限定为科技公司,例如Dealroom;有的则没有该限定,所有类型的公司皆可。由于估值达到10亿美元的创业公司是以科技类为主,因此是否有此限定,独角兽的数量差别不会太大。
(5)独立性,即子公司(Subsidiary)算不算独角兽。只有Dealroom在定义中明确把子公司排除在外。其它机构并没有相关说明,只能通过给出的名单进行反推。对Waymo、阿里云、京东科技等子公司,以及以子公司支付宝组建的蚂蚁集团,它们均是估值很高的未上市企业,Crunchbase、IT桔子和胡润研究院将之归为独角兽,CB Insights则不包括在内。这些子公司含着金钥匙出生,是“贵族子弟”,更容易获得成长;而独角兽强调的是初创,是“从0到1”。
因此,把子公司排除在外是有道理的。综上,关于独角兽的界定条件主要有五个:估值规模(Valuation)、企业类型(Type)、企业年龄(Age)、行业属性(Industry)以及是否子公司(Subsidiary)。
我们各取首字母并重新组合,将五要素合称为“VISTA”模型。即独角兽的判定有三个方面、五个要素:V——企业估值(Valuation),IST——企业性质(Industry、Subsidiary和Type),A——企业年龄(Age)。时至今日,独角兽已不像当初那么罕见。人们进一步提出十角兽(Decacorn)和百角兽(Hectocorn),分别指那些估值超过100亿和1000亿美元的初创企业。关注前期的人则提出准独角兽(Soonicorn)和小角兽(Minicorn),分别指估值接近10亿美元和超过100万美元的初创公司。在加拿大,人们用有海洋独角兽之称的“独角鲸(Narwhal)”来指估值超过10亿加元的创业公司。
金融科技、互联网软件和服务是两大行业.根据CB Insights的分类标准,金融科技行业的独角兽数量最多,全球共有242家,占比21.1%。在十大独角兽中,有4家金融科技公司,均来自欧美。金融科技在欧盟和英国是独角兽一大行业,在美国是第二大行业。英国63%的独角兽是金融科技公司(即27家),伦敦有“欧洲金融科技之都”的美誉。欧美市场经济发达,比较鼓励金融创新,加之金融科技贴近交易的行业特征,因此欧美拥有非常多的金融科技独角兽。互联网软件和服务行业的独角兽数量居第二位,共有216家,占比18.8%。它在美国是一大行业,在欧盟是第三大行业。该行业主要指的是企业级SaaS,充分体现出欧美产业互联网的勃勃生机,我国需要继续加快传统产业的数字化应用和转型。电子商务和D2C(direct-to-consumer)居第三位,共有115家独角兽,占比10%。它在中国是一大行业,在欧盟是第二大行业。互联网软件和服务是以2B为主,电子商务和D2C则是2C。这充分说明我国在2C方面有着突出优势,而在2B领域尚存不足和有待补齐的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