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于1987年,并于1995年、2000年先后做过两次修改,第三次修订工作于2006年启动。修订草案经一审至三审,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介绍,此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四大进步:
一是提出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明确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
二是大气治理目前很多手段是末端治理,此次修法加强了源头治理。从产业政策制定、能源结构调整,燃煤质量提高,机动车污染治理等方面体现了源头治理;
三是解决突出问题。增加了对重点区域和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治理和区域联防联控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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