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意见及应对策略
实用新型专利因其申请费用比发明专利申请低、审查周期短、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低等优点,吸引了大量申请人选择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其技术创造,尤其是更新速度快、创新性相对低的技术。
近年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大体上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形式缺陷,由于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采取的是初步审查制度,审查员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缺陷审查相对严格,大部分审查意见均与形式缺陷有关;另一方面是实质性缺陷,主要涉及授权客体、新颖性、单一性等。
本文对实用新型专利常见的审查意见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方便专利申请人和代理师更高效合规地撰写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以及采用更有效的答复策略来答复审查意见,从而提高实用新型的授权效率。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
说明书:
说明书中应当包括五个组成部分,即 :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实用新型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
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要包含所要保护的所有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且不得超过25个字(包括字母和标点符号)。
实用新型的内容部分,应当包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技术效果。
说明书中不得存在“发明”用语和“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用语。
附图说明部分中的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例如“图1、图2”等,类似于“图6、图6A”的附图编号通常是不被接受的。此外,附图说明应当与附图的内容和编号一致。
说明书文字部分中应当使用统一的附图编号。
说明书文字部分中全文应使用统一的附图标记,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也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说明书文字部分中不得出现插图,如流程图、方框图、曲线图、相图等,相应的插图应该在附图中体现,而相应插图的说明应该在附图说明部分中体现。
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反映要保护的技术领域,如“一种通信设备”,不能使用“一种设备”等过于宽泛的主题,且权利要求的主题中不能包括方法和用途。
权利要求的表达形式应为 :前序部分+其特征在于+特征部分。
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与其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完全一致。
所有权利要求的相同技术特征的技术用语要统一。
权利要求中引用附图的标记应当置于括号中,并放在相应技术特征的后面,并且所使用的附图标记应当与附图中的附图标记一致。
引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再作为引用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和不清楚的用语。
权利要求当中以及之间的技术特征无重复限定,技术方案无重复。
说明书摘要:
说明书摘要的文字部分(包括字母和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字。
说明书摘要应完整地包含实用新型名称。
说明书摘要应包含其中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要写明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
说明书附图:
必须包含附图。
说明书附图中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附图中的线条应当均匀清晰,不得着色和涂改 ;附图的周围不得有与图无关的框线 ;不得使用手绘图。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得含有多余的说明性文字。
实质性缺陷及应对策略:
当然,即使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符合上述形式要求,也可能会因为存在实质性缺陷而无法被授权。下文将分析和说明审查员通常指出的实质性缺陷。
保护客体: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对该法条的解释,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
缺少必要特征性的问题:
如上所述,中国专利审查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有明确的形式要求,其中要求实用新型内容部分应当包括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以及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因此,审查员在对实用新型进行审查时,会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问题,确定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包括了解决所记载的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并可能由此下发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
以某实用新型案件为例。该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
“一种用于车辆的平视显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平视显示器包括 :
“屏幕 ;以及
“折叠式反射镜,卡扣配合地耦接至所述屏幕。”
此外,该案说明书实用新型内容部分描述的技术问题是 :“如何在屏幕、折叠式反射镜和非球面反射镜之间具有改进的耦接结构,从而防止折叠式反射镜的变形并且允许非球面反射镜的球形安装件保持固定力。”
然而,从本案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本案的独立权利要求并未记载解决所提出的技术问题的相关技术特征。因此,审查员发出了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
在答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时,代理人将用于解决所提出的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所述屏幕包括 :开口,穿过所述屏幕的连接至所述折叠式反射镜的部分 ;止动件,布置在所述开口周围以保持所述折叠式反射镜的侧表面 ;以及固定保持件,布置在所述止动件的外周以保持所述折叠式反射镜的上表面、下表面和侧表面”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并由此获得了授权。
针对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审查意见,笔者建议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将用于解决说明书中提出的技术问题的相关技术特征限定到权利要求中,由此可以避免此类审查意见。另外,如果一件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多个技术问题,则可在撰写说明书实用新型内容部分时,将所涉及的多个技术问题写入说明书中,并将解决至少一个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限定在独立权利要求中。
新颖性问题:
由于中国高度重视实用新型的专利质量,近年来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问题的审查意见也日趋增加。
新颖性是指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未被抵触申请所公开。其中,抵触申请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由于中国的抵触申请包含相同发明人或申请人所提出的专利申请,这与美、日、韩等国将相同发明人或者申请人的申请排除在抵触申请之外是不同的。因此,在中国,关于新颖性问题的审查意见,很多时候是利用相同申请人的专利文件来评述的,有必要特别注意中国专利制度的这一特殊性。
新颖性意见通常比较容易克服,只要有一个技术特征未被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公开即可。即便如此,由于中国的抵触申请的特殊性,申请人在提交相似的专利申请文件时,也要注意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差异。
以某实用新型案件为例。本案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如下 :
“一种用于混合动力车辆的主动净化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
“主动净化单元,用于加压由燃料箱产生的蒸发气体并将加压的蒸发气体供应到进气管 ;以及“控制单元,用于控制所述主动净化单元 ;“
其中,所述控制单元根据随着最佳工作线的变化的发动机扭矩、系统效率或者电池的充电状态,来控制蒸发气体的吞吐量。”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了作为抵触申请的对比文件1,该对比文件1与本案的申请人相同,并且其公开的内容与本案的内容有重复之处。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控制单元根据随着最佳工作线的变化的电池的充电状态,来控制蒸发气体的吞吐量。
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和本案权利要求的内容,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将权利要求中的可选择方案“所述控制单元根据随着最佳工作线的变化的电池的充电状态,来控制蒸发气体的吞吐量”删除,保留了“所述控制单元根据随着最佳工作线的变化的发动机扭矩或系统效率,来控制蒸发气体的吞吐量”的技术方案,从而获得了授权。
单一性问题:
关于单一性问题的审查意见,通常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检索到对比文件评价新颖性之后提出单一性缺陷 ;二是未经检索直接提出单一性缺陷。
对于检索到对比文件评价新颖性之后提出单一性缺陷的情形,申请人可以考虑将不具有新颖性的该套权利要求删除,后续根据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件修改删除的权利要求之后,再提交分案申请。
对于未经检索直接提出单一性缺陷的情形,申请人可以考虑删除其中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并考虑针对上述删除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提出分案。
以某实用新型案件为例。本案的两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分别如下 :
“1.一种内窥镜装置,在用于插入体内的插入部的前端具有凸透镜,其特征在于,
“所述内窥镜装置具备清洗部件,所述清洗部件沿着所述凸透镜的曲面转动以清洗该凸透镜,
“所述清洗部件呈U字状,且具有与所述凸透镜对置的对置弯曲部,
“在所述对置弯曲部设有擦拭部件,所述擦拭部件与所述凸透镜接触以清洗该凸透镜。“
2.一种内窥镜装置,在用于插入体内的插入部的前端具有凸透镜,其特征在于,
“所述内窥镜装置具备清洗部件,所述清洗部件沿着所述凸透镜的曲面转动以清洗该凸透镜,“
所述清洗部件呈U字状,且具有与所述凸透镜对置的对置弯曲部,“
在所述对置弯曲部与所述凸透镜之间设有预定的间隔,“所述内窥镜装置具备喷嘴,所述喷嘴用于将清洗液体或清洗气体沿着所述凸透镜的表面喷射到所述间隔一侧。”
审查员在检索到一篇对比文件之后,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本案的技术特征“一种内窥镜装置,在用于插入体内的插入部的前端具有凸透镜,所述内窥镜装置具备清洗部件,所述清洗部件沿着所述凸透镜的曲面转动以清洗该凸透镜,所述清洗部件呈U字状,且具有与所述凸透镜对置的对置弯曲部”,由此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在于“在所述对置弯曲部设有擦拭部件,所述擦拭部件与所述凸透镜接触以清洗该凸透镜”,而独立权利要求2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在于“在所述对置弯曲部与所述凸透镜之间设有预定的间隔,所述内窥镜装置具备喷嘴,所述喷嘴用于将清洗液体或清洗气体沿着所述凸透镜的表面喷射到所述间隔一侧”。综上,审查员认为,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具有特定技术特征,从而不具有单一性。
在答复此类审查意见时,可以首先确认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审查员所声称的技术特征,即核实审查员的意见是否合理正确。如果审查员的意见是正确的,申请人应保留其中一套权利要求、删除另一套权利要求,还可以考虑将另一套权利要求以分案申请的方式进行保护。如果审查员的意见是不合理的,则申请人可以通过争辩的方式,论述上述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具有单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