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大宗现货电子交易“实体化”才能够解决交易量远超库存量导致的大宗现货交易“泡沫化”趋向。国务院在2007年制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后,于2011年11月11日发布﹝2011﹞38号文《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7月12日发布﹝2012﹞3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随后,在2012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近两年的现货交易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一种意见认为,大宗现货交易行业中的电子交易行为属于非法期货交易。这一问题的提出是由于我国对期货行业实行特许制度造成。发出这一声音的群体是在交易过程中遭受从几万至几百万不等金额的客户。这些客户正是在参与已经被主管部门叫停的白银交易和颇受质疑的石油投机交易过程中,将用于结婚、买房、看病、养老的积蓄投入交易,希望获得保本赚利的结果,却等到误判价格走势、或交易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惨败遭遇。
一、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行业出现的原因
在法制基础坚实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中化、标准化的大宗商品交易模式是零散化、差异化的商品交易形态必然的发展结果。从中远期商品交易合同到期货合约的依次出现,显然是这种发展历程的表现。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随着商业资本主导向产业资本主导转变,进而向金融资本主导转变的过程中,期货交易所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交易框架下,自主决定推出不同种类的交易品种。从农产品到工业品,再到贵金属、石油能源乃至股票指数等期货品种不断增加,正是因为具有包容性的法律制度框架为期货市场交易容量增加和活跃程度的增强夯实了基础。期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就体现在,企业套期保值的功能与交易商预测价格走势赚取差价的功能相互协调。
近年来,我国为了避免对期货交易市场的制度调控能力不足的问题,采取特别许可的方式,限定期货交易所的数量与交易品种,在一定程度上也满足了支持期货交易市场逐渐成长壮大的需要。但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产业资本日渐壮大和金融资本初步成形的阶段,大宗商品交易的需求难以通过期货交易品种有限的市场条件获得满足,因此,在中国由特许制度框定的期货交易市场之外,必然形成相对独立的大宗现货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同时,令人忧虑的是法律制度的缺失与监管部门职责交叉的现状,使得大宗现货电子交易行业的发展只能依靠企业借鉴国外经验设计交易规则、政府部门施压督促解决客户投诉所形成的合力来推动,而难以通过行业协会调解或法院依法裁判的方式消解行业发展过程中必然出现的商业纠纷。
目前,国内并非完全没有相关的行业规范依据,例如商务部于2004年5月25日以商建发﹝2004﹞267号文《全国商品市场体系建设纲要》提出了对大宗商品交易的展望,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1月8日以国办发﹝2005﹞2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过《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为大宗现货电子交易提供了规范依据。2005年4月1日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商务部于2011年4月12日发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以及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8月15日公布的﹝2013﹞3号文《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在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于2013年12月23日发布的证监发﹝2013﹞74号文《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2013年12月31日发布的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上述规范依据虽然大致框定了大宗现货商品电子交易的市场预期,但给人的感觉还是“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缺乏足够的计划性。在国外期货市场发展经验比较丰富的条件下,国内仍旧因为期货市场与大宗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分治,而需要政府部门不断出台规范性文件,来厘清两个市场之间模糊的边界。
二、借鉴域外交易模式造成的问题
如果进一步思考这个问题,可能会想到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判断所面临的现实局限,在国内期货市场已经划定范围后,大宗现货商品电子交易只要不越界,就不算非法期货。目前的国内大宗现货电子交易模式很大程度上在学习国外期货交易所的经验,例如伦敦金属交易所的铜期货交易,或者以美国西德克萨斯州的轻质低硫原油作为期货定价基准油的原油交易。当然,现货原油交易的模式也在国外存在,例如北海布伦特轻质低硫原油就是欧洲现货市场基准油。但是,期货交易本来就应当归属于大宗现货交易的范畴之内,因此大宗商品相似的交易方式会使得辨别两者的差异显得日渐困难。国内个人交易商投机趋向过于强烈的背景,则使得该行业内尚待完善的交易规则显得捉襟见肘。
更令纠纷处理者备受困扰的问题是,国民普遍缺乏理性思考能力的现实,造成许多“无知有钱敢撒泼”的客户将投机交易视为保本理财。当轻信网络上各种直播室或聊天群的投资建议而导致损失的个人,在法院不敢开门受理投诉的局面下,倾向选择信访、聚众等非理性维权方式给政府部门施压时,所提出的极端主张则是全额偿还本金,甚至索要精神损失费或双倍赔偿,而令法院和政府部门难以把这些希望转移损失的诉求,转化为公正的司法裁判结论以及规范化的立法建议。例如,在同一交易平台或某交易中心特定会员单位开户交易后亏损的客户们,会选择在网络上建立聊天群交流,因对一些交易操作点位的建议缺乏独立判断能力而受损的心情、以缺乏依据的判断质疑交易中心的合法资质、交流谈判索赔的技巧,以及相约通过信访、聚众等方式向交易中心施压。
既然“法无禁止即可为”,那么法院为什么不敢受理这类纠纷,或者在受理起诉后选择“以拖促调”的方式解决纠纷?重要的原因大概是,在政府部门还不能给大宗现货电子交易与期货交易清晰地划清界限的背景下,法院的裁判将“惹祸上身”。法院的功能本来是借助将多重谈判过程格式化的司法程序形成权威的裁判结论,但在支持行业创新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多重价值压力下,法院表现得有所顾虑也具有情有可原的理由。因为一些省、市的金融主管部门也不堪忍受投资损失的客户渐增的信访量,而将省级部门具体管理的权限逐渐下放到市级部门,又进一步下放到区级部门。但是,省级部门和中央政府的主管部门是否在积极调研,进而提出相关的规范建议,推动立法进程的加速呢?在2016年年初部分高校学者开展的《期货法》立法调研活动,似乎让关注这一问题的人士看到可能的希望。
以某省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为例,可以让我们初步了解省级金融部门做出的努力。2013年5月21日以省政府办公室﹝2013﹞55号文发布《某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0月22日某省金融办以〔2014〕106号文发布了《省金融办关于印发交易场所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2015年某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以﹝2015﹞1号文发布了《关于开展交易场所白银交易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某省金融办以﹝2015﹞36号文发布了《某省交易场所白银交易监管工作指引》。通过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政府主管部门的态度是,鼓励金融创新以增强本地经济活力,但还是要尽量规范行业的发展。这种努力平衡的态度需要等待国家层面的立法给出更加明确的指向,但中央主管部门也需要从地方的治理经验中寻求立法的线索。在这样的多重探索过程中,行业协会的身影仍未出现,行政管制仍旧是主导的思维方式,而行业自治的作用则有待加强。
三、关于规范大宗现货电子交易行业发展的建议
为方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官员、学者们了解大宗现货电子交易行业的基本情况,在这里一些经常被谈及的问题进行简单的解释:
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是从零散的个别交易走向批量化、标准化购销的市场经济。在物流便捷的条件下,有利于降低企业仓储成本、安排生产计划。国外并不限制期货交易的商品品种,但国内对期货交易品种严格限制,因此导致国内期货市场支持大宗商品交易的功能有限。在这一背景下,国内的大宗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在近年来迅速发展,弥补了期货市场的功能缺陷。
交易中心通过与数家会员单位签订合同,形成交易中心提供交易软件和价格信息等服务,会员单位接受交易商申请开户、销户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交易中心对会员单位设定交易规则、提供相关服务,因此需要收取必要的服务费用。在会员单位为自然人或企业交易商客户办理开户等服务的过程中,也需要收取服务费用。享受这些服务的客户需要在每笔交易过程中支付这两部分服务费用。为了方便计算,在交易规则和结算方法中,把两部分费用合称为手续费。由于在行业发展初始阶段,创新与运营成本都比较高,所以交易中心向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都比较高。那么,作为这两种交易费用总和而表现出的手续费额度自然比较高。
交易中心为了保证会员单位客户的交易资金安全,需要与数家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合作协议,以交易中心名义在银行开立专门存放客户资金的结算账户,由银行负责监管该账户内的保证金安全,不得用于购买支付凭证、不得透支等。此类资金存管协议在不同的银行分别称为集中式银商转账业务协议、银商通业务合作协议、银商转账两方服务协议、资金监管服务合作协议、第三方存管业务合作协议、银商转账业务合作协议等。
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通常既可独自招揽交易商开立账户,也会接受经纪商介绍的客户。通常交易中心会要求客户在开户时被充分告知风险,并通过回访电话录音或告知短信、邮件等方式确认已经认识到风险。只有符合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相关专业知识与必要交易经验的客户,才属于合格的客户。这种认识的依据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一些经纪商的业务员为了招揽客户所做的盈利概率宣传,以及为了鼓励缺乏专业知识的客户参与交易而提出的买卖建议,甚至许诺以更高水平的行情分析人员为客户提供赠予的建议服务。由于投机交易商选择的是短线操作,因此对行情判断的失误导致投资建议致损的可能性就非常高。
实际上,在一个大宗现货电子交易中心的制度设计中,至少包括会员及代理商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交易品种及交易规则、交易系统管理制度、客户资金管理办法、风险控制制度、交收管理办法、仓储管理制度、结算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交易中心对于会员单位的监管办法包括:会员资质管理办法、会员监督管理办法、会员违规处理办法、会员宣传管理办法、会员分级管理办法、会员分支机构管理办法、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等。在交易交收方面包括:会员号及客户交易账号编码规则、客户开户管理规定、模拟账户管理制度、实盘账户管理制度、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仓库单据管理办法、指定商品交收中心管理办法等。
由此可见,在政策环境改变难度较大的国内经济发展背景下,支持大宗现货电子交易平台发展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商品贸易中的话语权,但行业创新过程中需要经历一个相对漫长、痛苦的摸索期,除了借助具有高度计划性的立法来克服机动化的行政监管存在的局限,迅速培育行业协会促进企业自律同样是重要条件。在对期货交易实行行政特许的制度惯性推动下,沿袭这一思路以扶植数家运营规范、创新实力较强的交易中心,更容易避免投机交易功能膨胀导致的客户受损问题。显而易见,长线投资为主、价值投资为主,更容易直接避免短线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但是,在个人投资者比例偏高的国情下,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法治常识,解决国民智识水平偏低、理性判断能力不足导致的愚昧状态,显然也有利于从长远角度避免盲目投资造成损失后衍生的乱象。
余 论
由于国际经济局势震荡、国内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的宏观局势影响,各界人士对国内经济发展“脱实向虚”的问题发表了许多看法,基本上都赞成发展制造业、倡导“工匠精神”的重要性,同时对于房产业、金融业等行业中可能溢出的经济泡沫较为警惕。一国经济的发展目标在于满足国民生产、生活的物质与精神需要。在交易分工细化的趋势下,形成不同的产业格局变迁局面,都离不开供、求因素的合力驱动。在初级市场经济向发达市场经济变迁的过程中,供给与需求对价格的影响差异问题逐渐令人倍感困惑,大量以投机心态追求资产保值、增值的群众更为看重需求因素的作用,即便关注供给因素的作用,也只是在劳动技能、经营技能、实物资本、货币资本、环境条件、政策条件等供给要素中选择可以形成二级市场的衍生品作为交易的对象,比如在股票市场、生产资料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与排污权市场等努力赚取差价。这种趋向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工细化的历史条件使然,但市场参与者一旦执迷于投机,就可能成为泡沫经济的牺牲者,因此政府监管方面对市场格局、交易模式的规范就变得不可或缺。在国内的大宗商品交易因为缺乏库存与实物交割,而出现演变为类金融交易趋向的情况下,监管层与理论界需要宣传金融业的本质在于促进资金融通的效率,指出立足于精细化贷款技术的普惠金融才是金融业发展的正途,而过度投机的衍生品交易一旦缺乏实体产业的支撑就会沦为必将破灭的泡沫。
商品现货挂牌发售火热招商:一比一现货、单向交易、零杠杆、风险可控、设置价格上限、货源可追溯、库存质量保障,央企参股、正规平台、盘子小、流通快、我们真诚期待与您合作!招收各类经纪会员!招商热线马经理:18669769359,咨询扣扣;326037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