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权
展览权,也称“公开展览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公开陈列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元件或复制件的权利。作品原件,是指作品首次表现于其上的载体,比如美术作品原件或文学艺术大师的手稿等。有些情况下,作品复制件也有相当的艺术造诣和展览价值。比如1982年在北京举办的法国卢浮宫收藏的法国250年美术作品展,其中有一些作品像达·芬奇的《蒙娜丽莎》等就是复制件。所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都可以成为展览的对象。
各国著作权法多有关于展览权方面的规定,但是哪些作品可以成为展览权的对象却是有区别的。《法国著作权法》规定,展览权是将未发表的造型艺术作品的原件或复制物或未发表的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物公开展示的权利;《日本著作权法》则规定展览权仅限于美术作品或尚未发表的摄影作品;《美国版权法》则把适用展览权的作品范围列得很宽泛,只要是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舞蹈、哑剧、绘画、刻印、雕塑以及电影或者其他音像作品中的个别图像,都可以用于展览。此外,按美国对著作权法的解释,展览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展览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但对作品是否发表未作限制。不过随着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对大力扶持和发展文化产业中相关政策的出台,已经有很多单位和组织已经推崇原创、尊重创作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2012年8月底在墨干山美术馆专门举办了“反对行画 原创艺术展”的展览,受到了广大创作者和参观者的支持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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