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冷链验证指南:06-02
第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对冷库、冷藏运输车辆、冷藏箱、保温箱以及冷藏储运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等进行验证,确认相关设施、设备及系统能符合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要求,可安全、有效地正常运行和使用,确保冷藏、冷冻药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
第二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负责验证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与审批,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验证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与验证管理相关的规定,根据业务经营模式和规模,以及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和系统的具体情况按年度制定验证计划,严格按计划确定的范围、时间、项目开展实施工作。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验证实施过程中建立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标准、报告、评价、偏差处理和预防措施等,验证控制文件应当存入药品质量管理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设施设备或系统的使用状况进行使用前验证、专项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第六条 企业在制定验证方案时,应当根据验证的设施设备和监测系统的具体情况及验证目的,确定相应的验证项目。
应当根据验证的对象及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布局验证测点。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验证标准中确定适宜的连续验证时间,以保证验证数据的充分、有效、连续。
第八条 应当确保所有验证数据的连续、真实、完整、有效,无篡改,可追溯,并按规定保存。
第九条 验证使用的温湿度传感器应当经过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报告书复印件应当作为验证报告的必要附件。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正确、合理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未经验证的设施、设备及系统等不得用于药品冷藏、冷冻储运管理。 验证的结果应当应用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相关内容的制定及修订。
第十一条 企业委托储存、运输冷藏或冷冻药品的,应当按照《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受托方进行质量体系审计,对受托方冷藏、冷冻相关设施设备、系统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未经过验证的,不得委托储存及运输。
第十二条 企业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验证工作,但验证过程应当符合《规范》及本附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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