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决定。
第二条本决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
本决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绿化施工和养护、道路养护和保洁、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工业及其他物料的运输和贮存、装饰装修等活动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