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1)企业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的实用、发明专利技术每年达到3件,近三年累计达到10件(其中发明专利达到3(含)件以上)或获得软件著作权20件以上、且已在产品中应用。
(2)研发中心在企业为独立或单设,具有研发设施、设备仪器和人才,研发成果已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并转化为生产。
(3)申报的企业必须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企业的公司法人企业,且未被其他部门认定或命名为省级以上技术中心。
(4)第三项命名条件必须具备,达到前两项条件中的一项即可具备申报资格。
2、“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
“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是指能明显改善现有产品的外观、性能、质量、寿命、节能、环保、安全等指标,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在技术或工艺控制等方面具有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按申报条件进行陈述性申报。
1、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创新企业)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基本情况。
3、企业专有技术或工艺名称、技术特点或工艺特色介绍。
4、研发中心运行情况。
5、相关证书、文件复印件。包括专利证书、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产品获奖证书等。
6、其他能表明已达到命名条件的有关报表或证件资料等。
7、“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参照以上内容组织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