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材料预审:
省软协每月1-15号受理企业提交的纸质材料并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申报材料,进行反馈,要求进一步完善补充;对不符合评估条件的企业不予受理;对材料齐全、符合评估条件的企业,开具《软件企业评估受理通知书》。
3、现场评估:
省软协根据预审情况,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评估。
4、专家评审:
省软协组织行业、财务等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估结果出具评估报告(通过评估的企业以载明评估情况的《软件企业证书》副本替代)。
5、发文公布:
每月25日在省软协网站上公布通过评估结果。
6、结果报备:
评估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7、颁发证书:
通过评估的企业到省软协领取《软件企业证书》(正副本)。
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名称及要求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附件1) |
纸质/电子评估委托书原件,需按表中要求盖章、签字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现场备查 |
3 |
企业近三年拥有的《软件产品证书》、软件著作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通知书等有效证明材料;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需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复印件 |
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现场备查,需至少提交一个《软件产品证书》。软件出口占总收入80%以上的企业,可不必提供 |
4 |
受理日上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附件2),上年度12月份经社保部门签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证明材料 |
经社保部门签章的社保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企业网上账户缴纳记录打印版,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 |
5 |
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主要应交税金明细表》 |
专项审计报告需提供原件,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归集表(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及当年有效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归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归集) |
6 |
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
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7 |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现场备查 |
8 |
ISO9000系列或CMM/CMMI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或者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附件6) |
证书需提供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现场备查);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9 |
软件产品及信息系统服务销售(营业)收入清单(附件7)及企业上年度签订的三份金额最大的合同复印件(不足三份,全部提交)和与之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
纸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软件出口占总收入80%以上的企业需提供外汇证明材料 |
提交材料装订要求
申报材料需提交一份纸质档,按以下顺序胶装。一份扫描件,按照顺序扫描后转为PDF格式(主要产品的软件说明文档不需要扫描)。
1.《软件企业评估委托书》(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书复印件;
4.有效期内的《软件产品证书》复印件(至少提交一个);对于新评估的企业还未获得《软件产品证书》的,提供已申请软件产品评估的说明(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交软件产品评估申报材料;
5.有效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复印件(仅系统集成类软件企业提供);
6.《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附件2);
7.上年度12月份经社保部门签章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企业网上账户缴纳记录打印版、或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
扫描后转为PDF格式(主要产品的软件说明文档不需要扫描)。
8.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包括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附件3)、《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4)、《企业主要应交税金明细表》(附件5);
9.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0.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1.有效期内的ISO9000系列证书或CMM/CMMI评估证书复印件。无证书的提供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说明(附件6)和1个主要产品的说明文档(用户手册、使用说明书或需求规格说明书任选一种);
12.《软件产品及信息系统服务销售(营业)收入清单》(附件7)(填报上年度数据);
13.上年度签订的三份金额最大的合同复印件(不足三份,全部提交)和与之对应的发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