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抗震鉴定检测----房屋检测所
一、抗震鉴定检测鉴定一般规定
1、为了贯彻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2、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地震基本烈度。
3、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构造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甲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专门规定采用;
乙类建筑,抗震验算,可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抗震构造,除9度外可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采用;
丙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丁类建筑,7~9度时,抗震验算可适当降低要求,抗震构造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采用;6度时可不做抗震鉴定。
二、抗震鉴定检测鉴定包含内容
1、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搜集建筑的勘探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宜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
(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4)、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2、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
(2)、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 注: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部位。
(3)、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3、抗震的鉴定方法,可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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