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危险房屋是指房屋主体结构已严重损坏,或重要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从房屋地基基础、主体承重结构、围护结构的危险程度,结合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经安全性鉴定和评估,可将房屋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C、D级就是通常说的危房。C级是指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一般需要加固或局部改造。D级是指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一般应整体拆除。
对经鉴定已经属于危房的,《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七条规定,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迁出后,在未解除危险前,房屋不得使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拒不迁出的,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停止房屋使用。发现成片或者整栋危险房屋,影响公共安全或者需要群体性迁出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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