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1 消防水泵房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6.2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 2条 ;当其中1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7.6.3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
7.6.4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的出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试验回水管上应设检查用的放水阀门、水锤消除、安全泄压及压力、流量测量装置 。
7.6.5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机组容量为125MW以下燃煤电厂的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的流量和扬程。
机组容量为125MW及以上燃煤电厂 ,宜设置柴油驱动消防泵作为消防水泵的备用泵,其性能参数及泵的数量应满足最大消防水量、水压的需要。
7.6.6 燃煤电厂应设消防水池。容积大于500m³的消防水池应分格并设公用吸水设施。消防水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6.7 当冷却塔数量多于1座且供水有保证时,冷却塔水池可兼作消防水源。
7.6.8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直接联络的通信设备。
7.6.9 消防水泵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