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鼓励研发机构(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获批的、省级、市级研发机构(企业研究院、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建设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重新备案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委)
2.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孵化器(创新创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在孵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5万元奖励;对在海外建立市级以上孵化器、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并经上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信局)
3.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复审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山东省、济南市“一企一技术”创新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信局)
4.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年度上级到位项目经费的10%予以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5.对申报并获批的国家“火炬计划”、“863”计划、“973”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给予50%配套资金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专利奖的项目给予50%配套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6. 支持区内中小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经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后,根据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及成果产业化落实情况,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支持企业(机构)对外提供成果转化,依据在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的登记情况,对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技术多次转让仅只补助一次,同一单位累计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7. 对拟上市企业实施分阶段扶持,补助资金为上级资金和区级配套,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补助2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补助2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的,补助400 万元。对在上海证券交科创板上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600万元。对在境外主要证券实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待审的,补助50万元;企业挂牌成功的,补助250万元。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制并在省政府认可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8. 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的中小工业企业,年额不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且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按年度实际支付合法范围内利息和费用的40%给予费用补贴,每个企业年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其中费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局)
9.对现有企业新上工业、物流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10.对新认定的山东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上云标杆企业”按上云内容进行配套补助,各级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云实际支出费用;对新认定的山东省级工业旅游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旅游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