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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处理问题已经引起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科研人员的注意,但总体而言社会各界对建筑垃圾及资源化的认识程度都还不够。
我们在建筑垃圾处理和再利用技术上投入的人力、物力不足,虽然有一定的成果,但缺乏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能力,全国资源化处置建筑垃圾的企业经营普遍存在困难。
什么是建筑垃圾
垃圾是社会产物,是人类持续发展和对物质生活无止境的追求与有限的工程寿命及地理资源环境之间的难以调和的产物。是城市快速发展、到一定阶段、一定规模、品质提升的建设附产物。建筑垃圾定义: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类。
城市发展是建立在工业化基础上的经济发展,城市的规模效益和聚集效益使城市成为人类聚居地的主要形式,目前,世界人口50%都集中在城市中,城市规模也越来越大。
中国大型城市发展变化
几年前,中国建筑垃圾问题不甚明显,为何近几年建筑垃圾问题突出?主要由于近几年建设迅速,还没形成很好的认识,缺少前期规划,环保意识低,资源意识差。产出多、会用少。建筑垃圾特点为产出集中,如果处理设施缺乏、管理不到位,产出的建筑垃圾就会没有余地,出路成为问题。
近期住建部组织调研,主要调研了34个试点城市2017年产生建筑垃圾11.4亿吨,推算全国35亿吨以上。2017-2018北京市拆违近1亿平方米、仅大兴一个区就产生建筑垃圾5196万吨。2017年全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产生约1.9亿吨建筑垃圾;2016-2018期间,地铁建设将产生4.2亿吨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已占城市垃圾的70%以上,解决出路迫在眉睫。
建筑垃圾的产生特点有阶段性、集中性、地域性强。
它的危害是首先是对环境造成破坏。第二,大量侵占土地。按自然堆积高5米计算,一吨建筑垃圾占地2亩。第三,污染水体、土壤和大气。堆放期间,释放大量的硅酸钙、氢氧化钙、硫酸根离子以及重金属离子等,导致水体、土壤及大气污染,破坏生态平衡,如与生活垃圾混堆,将严重影响渗滤液的处理。第四,增加城市管理和建设成本。乱堆乱倒、反复搬家,存在安全隐患,使城市的管理和建设成本大大增加。第五,影响城市形象。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
截止到2015年底,全国城市面积6389.8万亩。按15亿计算,堆放一年就占地30万亩以上。建筑垃圾如总是填埋与堆放,200年左右,我国的城市土地都将被建筑垃圾所覆盖。
建筑垃圾具有资源属性:工程垃圾、拆除垃圾95%以上可以回用或再生使用,日本称其为建筑副产物,丹麦称建筑是建材银行,德国称含矿物材料。
水泥制造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碳的25%~50%,可被废混凝土的资源化利用过程重新吸收。与堆放或填埋方式相比,可减50%的一氧化二氮、30%的二氧化硫和氮化物、28%的一氧化碳10%的二氧化碳排放。另外,其再生物比大多数岩石原材料都要对环境友好,温室效应(kg/m3)仅为原石的1/2~1/3。所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破解建筑垃圾处理难题的有效途径。
如何解决建筑垃圾
解决建筑垃圾问题:首先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建筑垃圾是城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必须解决的问题,和道路、给排水、生活垃圾一样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城市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源化处置是科学的技术途径,不是临时的措施,而是新常态事务和新兴环保产业。
第二: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政府、规划、设计、施工、运维、拆除工作者都要考虑,社会公众也要正确认识和积极支持。其中,政府最关键,起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需要科学的途径,要搞好建筑垃圾管理必须抓好资源化利用,而管理又是资源化利用的前提和保证,两者相辅相成。但不能以资源化替代全部建筑垃圾的处理,更不能认为可以完全市场化。
例如,政府提出的投资强度过高,企业回收成本会越难,企业或中止生产,或对建筑垃圾原料的挑肥拣瘦,用以生产高附加值产品,不接收全部建筑垃圾。如果企业成本高、亏损,不能持续,行业发展不起来,资源化也深入不下去。
第四,正确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资源化是科学途径。但牵扯到原料保证、设施建设、产品生产与质量控制、市场出口等多方面的问题,同时受时间、空间、政策、技术、资金和成本的限制,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减量化是全过程的高要求,无害化是基本底线,是综合利用和其他消纳处理的基本要求,也是“资源化”的前提。目前暂不能用资源化方式解决的建筑垃圾,也要有安全、可行的解决出路和设施。
国外对建筑废弃物处理许可标准较高,如韩国规定了建设废弃物处理业的设施、装备、技术能力、资本(个人资产评价额)及施工场占地面积规模等许可标准。排放者在建设施工现场直接设置或运行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进建设废弃物再生时,应得到市、省长的批准。并且只限于当年建设施工现场,可进行再生(不可搬出外部)。
管理与资源化现状
目前,全国32省直辖市已开展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工作,既有和在建的年处置能力100万吨以上的生产线有150条左右,临时或小规模企业上千家,生产各种再生产品。总能力2亿吨,2017年资源化处理约1亿吨。但不少正规企业面临原料不足、产品销售困难,处亏本或维持。少数具备全产业链并得到政府支持的企业能盈利。
资源化利用基本原则:全面处理为先,不能产生二次污染。主要污染物为粉尘与噪声。与国内相比,国外建筑垃圾处理更注重实用性、经济性。
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法律与政策
现在我国针对建筑垃圾处理专门法律还没有,但是相关法律条款已经足够。
(1)《环境保护法》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属于环保产业,不能按一般建材企业对待。)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优先在工程中应用,政府有责任推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应属于环境保护公共设施,政府应提前规划、合理布局、解决用地等)
(2)《清洁生产促进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建筑垃圾也应从设计、施工等各阶段考虑减量的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3)《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以前没有考虑建筑垃圾)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在建筑垃圾方面没有落实)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唯独没有建筑垃圾)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建筑垃圾例外)
(4)《循环经济促进法》: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尚未具体落实,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存在阻力)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缺少具体办法)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拆除管理缺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建设单位未能承担起此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建筑垃圾收费低,收费用途不明,处置企业得到较少)
(5)《建筑法》: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没有明确建筑垃圾的管理基本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前置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建筑垃圾处理主要相关法规
各地建筑垃圾处理经验
(1)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要求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建设单位向市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未获得核准的,市规划、住建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突破对单一规定运输处置,系统明确该市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循环利用,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要求,实现全过程、全流程监管。
(2)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方案等文件中,应包含建筑垃圾量、种类等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措施,并将建筑垃圾处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主管部门必须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作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予以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落实情况,作为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政府部门将从源头上对建筑垃圾进行登记核准,确保从源头监管,保障处理厂的处理量。
(3)探索开展建筑垃圾分类
探索通过设立固定收集点的形式进行源头收集,批量定制开放式收集箱,并配套可卸式垃圾收集车,运用灵活,操作简单,一车配多箱,对多个点的客户可资源共享,减少设备投资,降低运营成本等。将建筑垃圾一般可分类为弃土、砂石、页岩、废砖、废弃砂浆、废弃木料、废弃金属物等。从2018年开始与生活垃圾分类同步进行广泛宣传宣贯,并将通过招贴画、公益广告、报纸、新闻媒体等方式全范围持续进行,在年底制定出台完善的分类管理措施。
(4)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规定各类建筑工程、各项施工环节的建筑垃圾产生量计算规则、运输处置费用计算数量标准,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计价。拆除工程在拆除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置费用标准提高至现行处置费用标准的150%。对不同种类建筑垃圾分别定价;二是采用特许经营权竞争性出让定价,并完善动态监管和价格调整机制。
采取建筑垃圾处理费由政府通过第三方平台的方式(提交)。通过类似于滴滴打车的方式,实行单车结算建筑垃圾处理费、运输费和消纳服务购买费,减少前端行政审批过程,减轻产生方前端经济压力,有效落实监管支付。
(5)推动资源化利用:主要在出路
重庆政府投融资的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替代用量不得少于30%,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替代用量不得少于10%。到2019年年底前,实现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5%以上的工作目标。
郑州市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凡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再生建材占同类建材产品的比例应不低于40%;由社会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再生建材产品的比例不低于20%。在市一级媒体上宣传频次每年不少于6次。
成都使用再生建材的比例,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园林绿化、海绵城市工程不低于20%,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不低于10%。
许昌中心城区五区每年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利用量不得低于当年拆迁类建筑垃圾的产生量。
试点城市治理的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要求,当前,建筑垃圾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管理水平不高、资源化利用水平低,已成为影响城市高质量发展的突出短板。
开展建筑垃圾治理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是解决城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迫切需要。
各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突出问题导向,加大治理力度,全面提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水平。
2018年4月开始,至2019年底完成,要摸清建筑垃圾产生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建筑垃圾治理的方式方法,实现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和安全处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建筑垃圾治理经验,2020年向全国推广。
(1)加强规划引导。根据服务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和特性,充分考虑运输距离、选址条件、服务年限等因素,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再利用设施,形成与城市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
(2)开展存量治理。全面排查建筑垃圾堆放点隐患,检查评估堆体稳定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堆放点,制定综合加固整治方案并限期治理。对堆放量比较大、比较集中的堆放点,经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可开展生态修复,改造成公园、湿地等。
(3)加快设施建设。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采石坑、宕口等,合理规划选址,加快形成消纳处理能力。
(4)推动资源化利用。在各类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挖填平衡,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鼓励就地就近回用。发挥科技创新带动作用,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质量。研究制定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政策,结合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城市生态修复等工作,指导各试点城市因地制宜推进再生产品应用。全面消纳为目的,强制推广应用。
(5)建立长效机制。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成立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实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建立监管信息系统。
(6)完善相关制度。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探索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作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施工安全备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的重要内容。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探索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并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纳入文明工地等考核内容。加强对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严格规范建筑垃圾跨境运输。探索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对于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单位,探索出台奖补政策。
(编辑;Wen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