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制造许可证怎么审查?
第四章审查
第十一条
制造企业完成产品试制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进行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并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按评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并将评审日程安排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到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评审组按《许可条件》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检查和产品检验,审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核实生产场地、加工制造设备、检验试验设备及人员状况;(二)审查质量手册和相关文件;(三)审查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四)审查相关的技术资料;(五)对试制产品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十四条
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如:气瓶、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阀门等,应在工厂检查前完成以下工作:(一)审查有关设计文件、图纸。(二)在现场随机抽样,由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情况,评审组应做出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第十六条
评审报告结论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组应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
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企业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书面报评审组组长,由评审组核实确认,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符合条件。六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
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完成书面鉴定评审报告报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