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一企一技术认定条件
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产品在生产、制造、加工、质量把关和降低消耗、成本等方面具有专有、独特的技术或人才。其专有技术表现为产品在同类同型号产品市场上的占有率或卖价,产品市场占有份额须达到前三名、批量卖价最高的、质量最好、寿命最长或消耗最低的方能认定为专有技术。
2、企业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并授权的实用、发明专利技术每年达到5件,前三年已累计达到15件(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应用。
3、生产技术是省内同行业内独有、独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包括引进后消化吸收的技术。
4、研发中心在企业为独立或单设,具有固定的研发设施、设备仪器和人才队伍。
5、申报的企业必须是按国家届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企业的公司法人企业。
近两年发生过安全、环保事故;有不良信用记录和其他违法违规受处罚的企业不得申请“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