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限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满365天以上;
(二)技术领域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1、电子信息及软件;
2、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
3、新材料;
4、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
5、环境保护;
6、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7、航空航天;
8、现代农业;
9、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10、核应用;11、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12、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
13、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武汉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三)知识产权
1.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4.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5.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